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外國航空公司在華取得國際運輸收入的幾個征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外字[1989]13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89]廈稅外字第008號文悉。關于外國航空公司在華取得運輸收入的幾個征稅問題,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外國航空公司在我國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應納稅運輸收入,系指外國航空公司經營的飛機每次從我國機場起運貨物或旅客到達目的地的貨運收入或客運收入,不包括起運地在國外的運輸收入。
二、為有利于征收管理,在我國設有辦事處的外國航空公司不論其運輸業(yè)務是否由辦事處直接經營和結算收入,一般應由其辦事處向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國家稅務局[88]國稅外字第355號文件的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在我國沒有設立辦事處的外國航空公司,但港澳地區(qū)的航空公司除外,這些地區(qū)同內地沒有簽訂協(xié)定,協(xié)議或換文。關于香港港龍航空公司的納稅問題,過去考慮到我民航在港亦未申報納稅的實際情況,我局曾以[86]財稅外字第303號函通知民航總局,對香港港龍航空公司在內地的營運收入暫緩征稅,由于香港稅制的原因,雙方不能采取互免稅收的作法。1987年,我民航開始在香港申報納稅,按著對等原則,我局以[87]財稅協(xié)字第025號文通知對香港國泰航空公司就其通航以來在內地運載客貨收入進行征稅。香港港龍航空公司屬于同樣情況,亦應在內地申報納稅。請你局直接通知香港港龍航空公司前來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申報期應自其通航內地之日起。
國家稅務局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