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投資暫不繳納個稅
???? 《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施行已近一年,現(xiàn)以個人股權投資為例,對股權投資的實務操作進行探討。
案例
1.2000年,A(公司)和B(自然人)共同出資成立甲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A出資750萬元,持股75%;B出資250萬元,持股25%。2009年3月31日,甲公司所有者權益為3000萬元。
2.2009年1月1日,B用貨幣資金10萬元投資成立一人獨資有限公司———乙公司,注冊資本為10萬元。同年4月,B將其持有的甲公司25%的股份投資到乙公司名下。
? 3.經(jīng)評估,甲公司評估價為4000萬元,則B持有的25%股權的評估價即轉讓價為1000萬元,由此B持有的甲公司25%的股權增值了750萬元。
分析
股權出資應辦理兩次股權變更登記,一是對股權公司的股東進行變更登記,二是股權投資增加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1.股東變更登記:在股權公司注冊地辦理股權公司股東變更登記。
根據(jù)《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投資人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股權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將該股權的持有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變更登記。
股權公司甲公司按有關規(guī)定,向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手續(xù),將其股東B持有的25%股權變更為乙公司持有,從而實現(xiàn)乙公司對甲公司25%股權的合法持有。
在實務處理中,為什么以股權出資要先進行股權變更呢?不能直接進行股權投資嗎?
根據(jù)《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或者發(fā)起人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的賬戶并經(jīng)驗資機構驗資,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fā)起人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xù)后,經(jīng)評估、驗資機構評估、驗資。
? 股權出資的轉移手續(xù)就是將該股權進行轉移,由原來的股權持有者B變更為新的股東乙公司。就如同用貨幣出資,一定要出資人將貨幣存入被投資公司名下,用土地出資一定要在土地登記部門將其權屬轉移到被投資公司名下才能進行驗資等相關程序。由此可見,甲公司必須將B持有的25%股權轉移到乙公司名下,才能辦理股權出資。
2.增加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在被投資公司注冊地辦理增加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以股權出資增加注冊資本有何特殊的要求呢?根據(jù)《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被投資公司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除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yè)登記提交材料的規(guī)定執(zhí)行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股權出資的投資人簽署的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有關投資人應當對所認繳出資的股權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且不具有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等作出承諾。
(二)股權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需加蓋股權公司印章)。
上述案例中,出資人B要出具一份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出具該承諾書的目的是要求出資人對其予以出資的股權進行承諾,承諾其用于出資的股權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對于被投資方注冊資本的確定,《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規(guī)定,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70%。由于乙公司注冊資本只有10萬元,如果股權轉讓價格為1000萬元,如何確定乙公司的注冊資本呢?
《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中之所以有此項規(guī)定,是依據(jù)《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作出的,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乙公司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僅有10萬元,為了符合《公司法》的此項規(guī)定,用股權出資后被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能超過30萬元,這樣股權出資就占有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70%即20萬元,而剩余的980萬元應作為股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這樣既符合《公司法》和《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又實現(xiàn)了以股權出資的目的。
乙公司是B的一人獨資有限公司,如此處理不會涉及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如果乙公司有多個股東,那就要在章程中對公司控制權作另行約定。
由于B持有的甲公司25%的股權增值了750萬元,那么在以該股權出資過程中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規(guī)定,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yè),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yè)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 根據(jù)上述文件規(guī)定,B持有的甲公司25%股權在投資中評估增值的750萬元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當在投資收回或轉讓清算時再按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此次投資中的增值不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
從以上分析看出,《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的出臺有著非同一般的意義。第一,它可以激活股東的資產,增加股權利用的渠道,同時降低轉讓的交易成本。第二,通過資本紐帶,既能夠對原有產業(yè)保持影響控制,又能實現(xiàn)向新領域的轉移,為企業(yè)優(yōu)化產業(yè)結構、重組兼并、擴大規(guī)模、做大做強提供了幫助。第三,國家對非貨幣資產投資增值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對個人持股者來說是很大的稅收優(yōu)惠。因此,相關企業(yè)可以充分利用這一利好,進行產業(yè)擴張和企業(yè)產品的升級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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