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及個人對外支付技術轉讓費不再提交營業(yè)稅稅務憑證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5]2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4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的規(guī)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國企業(yè)和外籍個人與我國境內機構及個人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向我國境內轉讓技術取得收入取消了營業(yè)稅免稅的行政審批,調整為備案管理。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我國境內機構及個人在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者從其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項下技術轉讓費時,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營業(yè)稅稅務證明,但仍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1999]372號)的規(guī)定,提交由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所得稅(包括企業(yè)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稅務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